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修订速览
2023年7月2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主要修改完善了检查程序和检查结果处理等有关条款。本文结合2021年发布的《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检查办法》),对本次修订要点进行介绍并期待与各位业界同仁探讨。
作者丨董剑平 戴鹏
一、全生命周期监管理念
《原检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检查方案的相关要求,要求派出检查单位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方式等,必要时,参加检查的检查员应当参与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组应当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员应当提前熟悉检查资料等内容。
本次修订对检查方案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制定检查方案时应当结合被检查单位既往接受检查情况,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情况、剂型品种特点及生产工艺等情况,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情况,明确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方式等。例如一家药品生产企业,该企业生产的药品种类较多,涉及不同剂型和生产线,生产工艺也较为复杂。在制定检查方案时,检查组需要了解该企业的厂房和设施等生产场地情况、不同剂型品种的原辅包等情况以及不同产品的工艺规程等情况,并根据这些具体情况明确需要具体检查的内容、所需的时间和检查方式等。又如一家药品经营企业,该企业经营范围较广,涉及药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经营规模也较大。在制定检查方案时,检查组需要了解该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及经营方式等情况(如经营场所、库房、药品运输方式、质量管理体系等),并根据这些具体情况明确需要检查的事项、时间和检查方式。这样的修订使得检查方案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提高了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对于派出检查单位和检查组来说,这样的具体要求也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更好地完成检查任务。
本次修订要求制定检查方案时关注的要素与《药品注册核查检验启动工作程序(试行)》中启动药品注册核查考虑的风险因素相类似。药品注册核查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药物创新程度、药品类型、工艺和设施以及相关单位和机构既往接受核查的情况等,与检查方案要求关注的被检查单位的既往接受检查情况、生产场地情况、剂型品种特点及生产工艺等情况相似。药品注册核查针对的是药品上市前的研发、生产环节,而药品检查针对的是药品上市后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尽管两者的核查/检查对象不同,但其关注的要点相似,均旨在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也表明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理念的延伸和贯彻。
二、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提高检查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原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需要当场开展固定相关证据等行为时,如果检查组中执法人员不足2名,应当由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本次修订将“参与”调整为“负责”。在修改前的规定下,如果检查组中的执法人员不足2名,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能只需派出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作为辅助,他们没有直接的决策权和责任,只是参与到检查过程中提供支持和协助。而在修改后的规定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执法人员需要负责相关检查工作,他们将成为整个检查过程中的主要参与者和责任人。他们必须全面了解被检查单位的情况,采集必要的证据,形成结论,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三、评定结论更科学明确
《原检查办法》对于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均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本次修订后,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此次修订的重要变化之一是删除了原有的“基本符合要求”分类。这一类别可能导致评定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模糊边界,使得企业对于自身合规状态的认知不够清晰。此次修订还区分了“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不同的评价标准,使其更加科学和明确。在现场检查结论方面,根据发现的缺陷情况和质量安全风险程度,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和不符合要求三个类别。在综合评定结论方面,根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质量安全风险,分为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两个类别。这种分类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有利于监管部门准确把握企业的合规状况,并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完善药品经营企业“不符合要求”标准
《原检查办法》对于药品经营企业不符合要求的标准为:①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未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不能正常履行职责;②企业一直未按GSP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③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的行为。本次修订在此基础上,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标准做了较大调整,分别为:①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对药品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行为;②企业记录经营活动的数据不真实,经营活动过程不可核查;③发现多项关联主要缺陷,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
在本次修订中,对药品经营企业不符合要求的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其中,将“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的行为”修改为“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对药品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行为”,并新增了“企业记录经营活动的数据不真实,经营活动过程不可核查”情形。这些修改突出了对涉及药品质量安全和经营诚信等重要问题的关注,使得现场检查更加全面和细致。
举例说明,如果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存在影响药品质量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并未达到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程度,那么根据本次修订的标准,该企业的现场检查结论可能被评定为“待整改后评定”。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检查时要对问题的严重性和风险程度进行准确判断,并据此做出合理的评定。
此次修订还加入了“发现多项关联主要缺陷,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作为“不符合要求”的标准。这一修改强调了对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要求评定结论不再仅仅基于单个缺陷的情况,而是要综合考虑多个缺陷之间的关联性和综合影响。例如,如果某药品经营企业存在多个关联主要缺陷,而这些缺陷之间相互影响进而导致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那么该企业的现场检查结论将可能被评定为“不符合要求”。这样的修订有助于监管部门更全面、更科学地评估企业的合规程度和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了现场检查执法的要求和水平。
五、明确综合评定时限要求,加快综合评定进度
本次修订,对于综合评定的时限进行了调整。《原检查办法》仅规定派出检查单位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形成综合评定结论。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时限要求。如要求派出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现场检查报告,并形成审核意见;现场检查结论审核后为待整改后评定的,派出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评定结论;现场检查结论审核后为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派出检查单位应当自结论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评定结论。这一修改的意义在于加快综合评定的进度,使得评定结果尽快反馈给被检查单位,从而促进及时处理和整改。
六、加强合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与安全
本次对《药品检查管理办法》的修订,虽然篇幅有限,但对药品检查的全流程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提升了药品检查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增强了科学性和有效性。此次修订也与药品注册核查相关规定相衔接,顺应了药品监管领域的变化和需求,并贯彻了国家药监局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理念,为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管提供更加精细化和有效的保障。
对于药品相关企业而言,本次修订意味着药品检查将更加严格和全面,监管部门将对企业的合规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更细致的检查。企业应当认识到药品检查在整个药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性,为应对可能到来的药品检查,企业需要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合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覆盖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注册上市以及药品上市后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合规管理体系、内控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本次修订为药品检查水平的提升奠定了基础,企业应密切关注监管政策的更新,积极准备检查工作,提前做好合规管理和应对准备。
董剑平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中国内地资本市场, 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 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戴鹏 律师
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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